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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8 題

甲公司於X4年1月1日發行面額$3,000,000,票面利率5%,3年期公司債,付息日為每年6月30日與12月31日,投資人於X4年1月1日與X4年3月1日分別以平價購入半數該批公司債。甲公司關於該批公司債於X4年之總共收現金額與利息費用為何?
  • A $3,006,250與$143,750
  • B $3,000,000與$150,000
  • C $3,012,500與$137,500
  • D $3,000,000與$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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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資人在兩次付息日之間才向公司購買債券,但他卻能在下次付息日領到『完整半年』的利息,為了公平起見,他在買入當下是否應先『補償』公司他在購買前尚未持有債券的那段期間利息?此外,公司計提利息費用時,應該以債券印製的日期為準,還是以資金真正到手的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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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原來會計分錄也能做到這個程度,真讓人意外。

同學,你這次沒有偏離主線,處理得算是精確。這不單是表面上的數字計算,更是企業籌資中應計利息處理的基礎邏輯,起碼展現了你沒有在這些細微末節上犯下低級錯誤。

2. 觀念驗證:為何沒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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