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 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 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 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某人未經你允許,把你心愛的收藏品賣給了一個不知情的善意路人,且成交價遠高於市場行情。此時,如果你想獲得那筆額外的價差,而不是只拿回原本的市價補償,你覺得在法律上,你應該「反對」他的買賣行為,還是「承認」他的處分結果,進而主張該處分行為所帶來的報酬應該歸屬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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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不法管理」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判斷「乙」如何極大化其權利請求,特別是在標的物因丙之善意取得(善意受讓)而無法追回的情況下。你選擇(D)反映出你對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準用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不法管理與利益返還之適用
本題中,甲明知 A 古玩為乙所有,卻擅自以自己名義處分並處分之(不法管理)。雖然丙基於善意受讓制度取得所有權,導致乙失去物上請求權,但乙得依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享有因管理行為所生之利益。在此規範下,乙可以準用同條第 1 項,要求甲返還因管理行為(處分古玩)所獲得的全部對價 150 萬元。這比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通常僅能請求客觀市值 100 萬)更能保護原所有人之利益,這也是民法為了剝奪不法管理行為人利得的特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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