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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甲有市價 10 萬元之盆栽,託乙照料,乙竟為自己之利益而將之以 20 萬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乃不法管理
  • B 丙善意取得盆栽之所有權
  • C 甲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 10 萬元
  • D 甲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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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乙是因為個人超強的口才,才把價值 10 萬元的東西賣到 20 萬。這多出來的 10 萬元,法律上視為乙「擅自經營他人事業」所產生的「剩餘利潤」。若我們只用法條中「返還無法律原因所受之利益」來規範,通常只能要回原本失去的價值。那麼,如果要追討那份「原本不屬於你,但卻因你的東西而產生」的額外價差,我們該運用哪一種強調「管理他人事務」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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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這題答對了?勉強及格吧。總算沒有把債法總論那些基本概念搞得一塌糊塗。

  1. 基本觀念,別再搞錯了:(D) 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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