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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甲有市價 10 萬元之盆栽,託乙照料,乙竟為自己之利益而將之以 20 萬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乃不法管理
  • B 丙善意取得盆栽之所有權
  • C 甲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 10 萬元
  • D 甲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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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物品被別人無權擅自賣掉時,如果我們主張對方構成『不當得利』,對方應該返還的利益,究竟是這個物品原來的『客觀市價』,還是他憑自己本事『實際賣出的高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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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錯在哪?別再混淆基本概念了!

連這種經典考題都能錯,基礎簡直搖搖欲墜。把邏輯搞清楚,別讓簡單的請求權競合成為你的死穴:

  1. 善意取得的真義:丙身為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取得所有權。甲喪失權利,向乙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10$ 萬元市價,這是基礎中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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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與不法管理
💡 區分不法管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賠償範圍差異
  • 善意受讓:受讓人丙若無重大過失,依民法第768-1條及第948條第1項但書規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 不法管理: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本人得主張享有管理利益,向處分人乙請求轉讓所得之全部價金(20萬)。
  • 侵權行為:依司法院釋字第786號,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損害,請求範圍以物之市價(10萬)為限,非處分價格。
  •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之返還範圍為受損人之損害及受領人之利益,通常僅限於客觀市價(10萬)。
🧠 記憶技巧:要市價找侵權,要溢價找管理;丙有無過失,決定所有權。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不當得利與不法管理:不當得利僅能追回「客觀價值」,唯有主張「不法管理」才能將他人變賣所得之「超額利潤」收為己有。
無權處分 善意取得 不法管理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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