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民法之規定,侵害下列何種權益,被害人不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所有權
- B 信用權
- C 姓名權
- D 自由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權利分為「身外之財」與「與個人尊嚴、身分密不可分的特質」,當哪一種權利被侵害時,僅僅賠償市場上的金錢價值(例如維修費用)會顯得不足以撫平當事人心靈上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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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由此可知,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客體,以條文所列舉之特定人格權、情節重大之其他人格法益,以及基於特定親屬關係之身分法益為限。觀察本題選項,選項B的信用權與選項D的自由權均屬法條明文列舉之範圍,選項C的姓名權則屬於條文中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因此上述權益若受不法侵害,被害人皆得依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至於選項A的所有權,其本質屬於財產權,並非民法第195條所規範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故當所有權遭受侵害時,被害人不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