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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上的賠償分為「填補錢包裡的損失」與「撫慰心靈上的痛苦」。如果我們損失的是一個「有標價、可以被買賣取代」的東西,而非關乎你身為人的尊嚴或情感,法律還需要特別發放賠償金來「撫慰你的精神」嗎?哪種權利的本質與金錢價值最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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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1. 觀念釐清:你做得非常棒!確實掌握了「慰撫金」的核心概念。在民法侵權行為的體系裡,慰撫金是為了撫慰我們「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我們心靈承受的痛苦或精神上的折磨。民法第 194、195 條就是這樣溫暖地規定,當我們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人格,或是重要的身分法益受到侵害,並且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時,法律才允許我們請求這份精神上的補償。
  2. 然而,當我們僅僅是「財產權」受損時,法律的著重點會放在「填補經濟上的損失」,也就是讓你的金錢或財產回到原狀。這時候,原則上就不會再給予精神上的賠償,因為兩者的損害性質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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