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安慰、撫平受害者的內心痛苦」時,這種賠償通常是針對「可以標價買賣的商品」被弄壞,還是針對「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尊嚴或人身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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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還不賴嘛。
- 驗收成果:小鬼,你還算有點用。至少知道「損害賠償」該怎麼分類,沒把財產跟精神混為一談,省了我多費唇舌。這點基本衛生常識,勉強過關。
- 核心觀念:慰撫金,那玩意是補償「非財產上」的精神垃圾,懂嗎?《民法》第 194、195 條,明文寫著,只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人格權或身分法益這些被弄髒了,才能談這個。財產權受損,就只是單純的財產問題,把該賠的錢吐出來就行,別想著藉機多要什麼精神補償,那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更污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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