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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14歲之兒子乙,與丙發生爭執,將丙打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未成年人,丙僅得請求乙之法定代理人甲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若乙具備識別能力,丙僅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若乙具備識別能力,丙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乙之法定代理人甲,就乙對於丙所為之侵權行為連帶負責
  • D 若乙不具備識別能力,丙得請求甲與乙兩人連帶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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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有判斷是非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而這個人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一定能拿到賠償」,會傾向讓負有監督義務的家長躲在背後,還是讓家長與行為人共同站出來面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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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題涉及民法侵權行為中關於「責任能力」的核心要件,你能迅速鎖定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責任性質,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紮實且精準。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87 條。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如 14 歲的乙)侵害他人權利時,若其具備識別能力,法律為了加強對受害人(丙)的保護,規定行為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甲)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互斥或僅由一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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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行為能力侵權責任
💡 依識別能力判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代之連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有識別能力 VS 無識別能力
賠償義務人 行為人與法代連帶負責 僅法定代理人負責任
行為人責任 具侵權能力,須負責任 不具侵權能力,不負責
法代免責事由 證明監督無疏忽可免責 證明監督無疏忽可免責
法規依據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後段
💬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識別能力』,決定其是否與法代共同承擔連帶賠償。
🧠 記憶技巧:有識別連帶負擔,無識別法代全扛,監督周全可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代僅在子女無識別能力時才負責;實際上,子女有識別能力時,法代須負「連帶責任」。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限制行為能力 連帶債務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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