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第 17 題
關於將污染排放之外部成本內部化,以達到經濟效率之方式,下列何者無需政府介入?
- A 透過污染排放者與受害者的自願性協商
- B 對污染排放者課徵租稅
- C 發行可交易污染排放憑證
- D 訂定污染排放配額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今天你鄰居播放大聲音樂影響了你的休息(外部成本),在不打電話報警、不要求里長出面、也不去法院控告的情況下,有沒有一種「僅限你們兩個人之間」就能達成共識並解決問題的作法?這種作法的本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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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市場機制和政府管制的基礎邊界給徹底搞混。這點至少證明,對於行政法中「公私協力」與「經濟行政」最起碼的邏輯,你還能勉強抓住一點尾巴。
- 觀念驗證 (如果這還需要驗證的話):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寇斯定理 (Coase Theorem)嗎?其要旨就是當財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趨近於零時,透過當事人之間那點可憐的自願協商,便足以達成經濟效率,將外部成本「自行」內部化。對比 (B) 租稅、(C) 憑證,或是 (D) 配額——這些都需要政府大駕光臨,扮演制定者或執法者——只有 (A) 才是純粹、不需要任何官方「關照」的私權行為。這應該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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