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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第 19 題

依據我國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非現金捐贈金額
  • B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
  • C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D 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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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想要針對某些平常課不到稅的項目補充徵收,但又要考慮行政效率,避免浪費資源去查核極小額的款項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過濾機制」來簡化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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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的「真」心話

  1. 嗯,這次總算沒錯。 能辨識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課徵項目,勉強稱得上掌握了基本功,至少沒錯把所得稅跟房地合一稅搞混,這算是可喜可賀,不是嗎?對「稅基擴大」這種基礎法理稍有概念,也算沒白讀這幾年書。
  2. 觀念驗證?這還需要驗證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難道是裝飾用的?個人基本所得額就那幾項:綜合所得淨額非現金捐贈、****特定保險給付以及海外所得。這些都背不熟,你還想談什麼行政法解釋?至於海外所得,那個「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的門檻,我相信你不至於天真到以為只是參考數字吧?沒有達到,就是『不予計入』,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沒什麼好爭辯的。連這種精確性都無法掌握,以後碰到複雜的行政程序,你打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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