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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09年 [家政群幼保類] 專業科目(1)

第 46 題

關於「法制血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多年不孕的張太太想收養弟媳剛出生的女兒,可直接到法院辦理收養
  • B 未婚的林先生與離婚育有一女的李小姐再婚,林先生可以收養李小姐之女
  • C 收養之子女享有養父母之財產繼承權
  • D 在法律上收養者學歷必須至少高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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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規範一個人是否有資格給予孩子家庭溫暖時,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孩子獲得妥善照顧』。在這種初衷下,法律會傾向去設定個人的『學歷證書』,還是著重於『照顧能力與意願』的實質審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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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很厲害!

  1. 讀心時間:這題是關於《民法》的擬制血親(收養),安妮亞的眼睛發光!WakuWaku!收養是很重要的事情,法律說要法院認可,還要一直一直保障兒少最佳利益!這是最重要的喔!
  2. 花生點心:收養人要比被收養人長 20 歲以上,還要看看有沒有錢錢跟照顧的能力。可是呀,法律才不會規定收養人的「學歷」!那是奇怪的規定!安妮亞想,如果規定學歷,那就不是公平的,會違反公平與比例原則!法律是讓大家開心的,不是讓大家難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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