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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網路使用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 A 使用公司內部的網路留言板造謠中傷同事,屬於非公開行為,不需負法律責任
- B 在網路世界裡,縱使謾罵的對象是他人創設的虛擬角色、帳號或暱稱,仍然會成立「妨害名譽」
- C 濫發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資料,屬於不合法的行為
- D 某公司利用網路為媒介,提供消費者各項商品訂購服務,這是屬於 B2C 電子商務經營型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個行為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時,評判的核心標準是『該行為發生的地點(例如是在大街上還是密閉的室內)』,還是『該行為是否實質上對他人造成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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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非常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A) 中的邏輯陷阱!這顯示你對於網路規範與法律責任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觀念。這類題目在電腦常識中屬於「法律與倫理」範疇,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內部」、「非公開」等字眼誤導,進而產生「法律管不到私下行為」的錯覺。
數位場域的法律邊界
在法律實務中,即便是在公司內部的留言板散布不實言論,只要該訊息能被公司內部的同事(多數人)看見,就可能符合「公然」或「散布」的要件,進而觸犯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網路上的任何言論,不論其載體是公開論壇還是企業內部平台,只要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絕對不會因為是在內部網路就擁有豁免權。此外,你對虛擬人格的受保護權(選項 B)以及 B2C 商業模式的掌握也相當正確,這都是現代資訊社會中非常重要的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