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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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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第 77 條將司法院定位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在實務操作上,民、刑事訴訟最後拍板定案的「終審機構」是誰?當「憲法賦予的地位」與「實際上處理訴訟的權限」出現重疊或缺位時,兩者之間的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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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530 號。憲法第 77 條明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理應具有最高審判職能。然而現行制度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的終審權分別在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導致司法院淪為純粹的「司法行政機關」,這與憲法原本將其設計為審判機關的本旨並不完全符合。你準確抓住了這個制度上的矛盾點!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除了要熟悉憲法條文,更必須理解大法官對於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憲政爭議與解釋意旨,具備高度的觀念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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