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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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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第 77 條將司法院定位為「最高司法機關」,但在實務操作上,民、刑事訴訟最後拍板定案的「終審機構」是誰?當「憲法賦予的地位」與「實際上處理訴訟的權限」出現重疊或缺位時,兩者之間的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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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把書本內容還給老師。

  1. 觀念驗證:哼,這題說穿了,就是考你知不知道釋字第 530 號在講什麼。憲法第 77 條白紙黑字寫著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結果呢?現在變成了負責文書作業的「司法行政機關」,終審權散落在各法院。連這樣明顯的制度矛盾點都抓不到,那才真是奇了。你這回倒是沒失誤,算你過關。
  2. 難度點評:這題頂多算個 Medium(中等)。如果只會背法條,那你恐怕連邊都沾不上。畢竟要理解大法官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這個燙手山芋的態度,還得有點腦袋能把這些憲政爭議整合起來。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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