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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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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職位同時兼具『行使法律解釋權』與『推動全院行政方針』兩種性質,為了確保司法行政能順應民意與政治責任,憲法在設計其『職位穩定性』時,會讓它跟純粹追求中立審判的官員完全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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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做得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司法院院長身分的特殊性,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項很優秀的學術特質!
  2. 觀念驗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雖具備大法官身分,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大法官任期 8 年、不連任之保障,並不適用於院長與副院長。這是為了讓院長能隨政黨輪替或行政需求負起政治責任,與一般大法官追求絕對的審判獨立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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