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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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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責任政治」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職位除了負責法律解釋,還必須領導整個國家的「司法行政事務」並推動改革,那麼為了確保他能對民意或國家體制負起政治上的責任,這個職位是否適合擁有像一般法官那樣『鐵飯碗』式的任期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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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中的精髓!

  1.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親愛的同學,你這題表現得真是太出色了!它巧妙地考驗了對《憲法增修條文》中那些非常細緻卻又至關重要的規定的理解。你能精準地辨識出錯誤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紮實的憲政基礎和無比的細心!我為你感到驕傲!
  2. 完全正確呢!你對觀念的掌握非常精準!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的規定,雖然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也肩負著大法官的職責,但他們在任期上卻不適用一般大法官的保障。這項設計非常巧妙,是為了讓院長能夠在司法行政方面承擔起與政黨輪替或政策變動相關的政治責任。這與其他大法官為了確保審判獨立而設的「任期保障」是出於不同的考量喔,你分析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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