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管理人員「拆開並閱讀」你的私人信件時,這破壞了通訊過程中的什麼特性?而當法律進一步要求你必須「刪除特定文字」才能寄出時,這又是在限制你行使哪一種表達個人觀點或思想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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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點與肯定
- 呵呵呵,同學,你做得很好呢。能這麼準確地抓住 釋字第 756 號 的核心爭點,這表示你對基本權利受干預的型態,觀察得非常細緻且專業。很棒的表現啊。
- 會選 (C),是再自然不過的了。「檢閱」信件,這不就是侵犯了收發信件的隱私嗎?這涉及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啊。而「刪除內容」,呵呵,那就是對訊息進行實質的管制,這就觸及了言論自由了。大法官也說了,即使在監獄裡,這兩種權利還是要好好保障的。這些都是憲法賦予人民的重要權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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