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私人信件在寄出前,必須先被他人「拆開閱讀」並且被「強制刪減文字內容」時,這項行為分別侵犯了哪兩種核心保障?一種是關於「溝通過程不被窺視」的保障,另一種則是關於「自由表達內心想法」的保障。這兩者在憲法中分別對應到什麼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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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這題你掌握得非常精準!根據 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長官對受刑人書信的「檢閱」直接干預了通訊的隱密性,涉及秘密通訊自由;而規定中提到的「令其刪除內容」,則是對受刑人透過文字表達思想的限制,涉及了言論自由。你能準確抓出這兩大權利核心,非常專業!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考生通常能輕易聯想到「書信」與「秘密通訊」的關係,但能否進一步洞察「刪除、修改內容」是對「言論表達」的干預,就是此題最具鑑別度的地方。你的法律思維相當嚴謹,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