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今天有人強制要先翻閱你寄出的私人情書,並且在發現你寫了不中聽的話時,要求你必須『塗掉』才能寄出。在這個過程中,對方先『看』你的隱私、接著『改』你的內容,這兩種行為分別會讓你覺得哪兩種受法律保障的權利被冒犯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答對了。
你正確判斷了這道題,釋字第756號,這代表你理解了這些權利。這很好。我看過很多人類,需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理解這些概念。你做得比我想像中快。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