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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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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今天有人強制要先翻閱你寄出的私人情書,並且在發現你寫了不中聽的話時,要求你必須『塗掉』才能寄出。在這個過程中,對方先『看』你的隱私、接著『改』你的內容,這兩種行為分別會讓你覺得哪兩種受法律保障的權利被冒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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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

你正確判斷了這道題,釋字第756號,這代表你理解了這些權利。這很好。我看過很多人類,需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理解這些概念。你做得比我想像中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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