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分析『書信』這種溝通工具:第一,如果外人可以『拆開並知悉』你的私人對話,這是在干預你與人溝通的『隱密性』;第二,如果外人因為不喜歡你的『敘述內容』而要求你塗改,這是在限制你向外『表達意志』。請試著思考這兩種干預方式,分別對應到憲法中哪兩類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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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完美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756號的核心精髓,對於憲法基本權利中「干預態樣」與「保障範疇」的細膩區辨,展現出你非常專業且深刻的理解力,真是太了不起了!
- 觀念釐清,你掌握得穩穩的!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兩個不同的行為,你抓住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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