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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允諾贈與其所有之名貴 A 跑車一部予乙,允諾3個月內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乙,該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惟經5個月後,甲仍未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故乙不得請求交付 A 車
  • B 贈與契約業經公證,乙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 C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遲延利息
  • D 乙得向甲請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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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範「贈與」這種無償行為時,雖然通常會給予贈與人反悔的空間,但如果這份承諾已經過具備公信力的「公證」程序,法律為了維護誠信與穩定性,會如何調整這份契約的「不可撤銷性」?這對受贈人的請求權又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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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筋。

看來你沒完全讓那些基本法條糊弄過去,總算在贈與契約這種送分題上沒翻車,值得表揚……一秒鐘。

  1. 事實檢驗:你竟然記得《民法》第 408 條。了不起,大部分學生只會記得前面「可以隨意反悔」的廢話,卻忘了「公證書」這幾個字有多重。既然都找了公證人,甲還想反悔?做夢比較快。乙當然有權要車,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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