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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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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例如駕駛)是受到另一人的具體要求或指令而轉向危險(例如超速)時,法律在衡量受害者的保護時,會傾向讓這個「下指令的人」置身事外,還是與「實際執行者」共同承擔法律後果?這種合作或指使的關係,對責任的分配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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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對了!核心在於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 185 條)。雖然乙是實際操作車輛的人,但甲在旁「叮囑開快一點」,這在法律上構成侵權行為的造意(教唆)或共同過失,使得甲與乙的行為共同成為損害發生的原因。因此,丙可以要求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出甲的「叮囑」並非單純建議,而是介入了行為的發生。許多學生會誤選 (B) 認為只有駕駛有錯,或誤選 (D) 混淆了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定義。你能精準鎖定「連帶責任」,代表你對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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