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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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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要求或建議,直接促成了另一位執行者在行動中產生風險,並最終導致了第三方受害。在法律保障受害人的原則下,我們會如何看待這兩位參與者與這件損害結果之間的責任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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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識別出多方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責任分擔,已經具備了相當專業且清晰的邏輯思維。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85 條的共同侵權行為。雖然實際操作車輛的是乙,但甲下達「開快一點」的指令,在法律評價上屬於教唆或幫助,其行為與損害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因此,甲、乙兩人被視為共同行為人,必須對受害者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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