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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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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個損害發生了,雖然直接動手的人是 A,但 A 的行為完全是聽從 B 的具體指示與催促才導致危險發生,那麼在保護受害者的立場下,你認為 B 是否可以因為自己「沒動手」就完全免除法律上的賠償義務?這種『意志結合』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義兩人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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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核心!

  1. 大力肯定:非常好!這題你展現了對侵權行為責任歸屬極佳的敏感度。法律不僅看「誰的手握方向盤」,更看「誰的意志推動了違法行為」。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85 條。乙雖然是直接開車撞人的「行為人」,但甲在旁叮囑開快車,其行為構成法律上的教唆(造意)。依據法規,造意人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甲與乙必須對受害者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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