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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 A 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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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為了達成自己的目的(例如趕往開會),請託他人幫忙處理事務並給予指示時,如果受託人在執行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法律僅追究『實際動手的人』是否公平?發起這項事務並從中受益的人,是否也該對這項活動所產生的風險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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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共同侵權行為使用人責任。雖然甲在睡覺,但他與乙之間存在「使用關係」(乙受甲之託提供載送服務),且甲曾指示「開快一點」,這在法律上會構成民法第 185 條的共同侵權行為,或是類推適用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因此,甲與乙必須對受害者丙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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