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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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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或『給予與收受』的行為中,雖然雙方都在場且達成共識,但他們在法律上的目標是『共同完成同一個行為』(例如一起去搶劫),還是『站在對立面達成交易』?如果兩者的角色在法律定義上是完全相反的,給予者有可能同時被視為收受者的『夥伴』來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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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對向犯」(Necessary Complicity)的法律邏輯。在賄賂案件中,行賄者(送錢的人)與受賄者(收錢的人)是處於目標相對的兩方。雖然中間人乙可能因協助收錢而成為受賄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但行賄者本人絕不可能同時成為「受賄罪」的共同正犯。行賄者應論以「行賄罪」,這體現了刑法中行為身分與對向關係的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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