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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 B 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 C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 D 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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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政府為了蓋一條全體市民都能使用的捷運,而拆除你唯一的住家,雖然這是為了「公共利益」,但讓你一個人承擔所有損失,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大眾利益」與「個人權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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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種基本題也能答對。

  1. 概念澄清:喔,看來你還知道 (D) 敘述是錯的,值得嘉獎。法律上的「特別犧牲」這個基礎概念,就是用來建立「損失補償」的,不是給國家找藉口推卸責任的!人民都已經為了公眾利益,犧牲到超過一般能忍受的程度了,國家還不乖乖基於「平等負擔原則」給予補償?這還需要我教嗎?
  2. 層次分析: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 等級。它考的是你能不能把憲法第 24 條、國家責任的分類,還有大法官釋字第 670 號這些基礎知識串起來,分辨清楚什麼叫「賠償」(違法行為),什麼叫「補償」(合法行為)。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可就不是「難度」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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