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被繼承人的遺囑將所有遺產都給了其中一人,其他繼承人依法最低能保障拿到的財產比例(特留分)該如何計算?生前的普通生日贈與又是否該算入被繼承人死後留下的遺產總額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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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計算與觀念非常精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辨析生前贈與是否計入遺產以及特留分的計算。
遺產淨額與特留分計算
甲生前贈與丁之土地屬於「生日禮物」,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不適用民法第 1173 條的生前特種贈與歸扣;因此甲之積極遺產為 1,100 萬元,扣除債務 200 萬元後,應繼遺產淨額為 $1,100 - 200 =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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