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被繼承人生前送給子女的「生日禮物」,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特種贈與」而需要加回遺產計算?此外,當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時,法律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最低遺產比例(特留分)又是多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應繼遺產與特留分之計算
- 應繼遺產計算:積極遺產 1,100 萬元扣除債務 200 萬元,遺產淨額為 900 萬元。丁所受之「生日禮物」非屬民法第 1173 條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無須計入歸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為什麼不是300萬
丙 丁各拿150萬,乙拿600萬這樣對嗎
遺產計算與特留分
💡 繼承人特留分之計算,應先扣除債務再依應繼分比例減半。
🔗 特留分計算三步驟
- 1 結算淨額 — 現存財產1100萬 - 負債200萬 = 900萬
- 2 計算應繼分 — 900萬 / 3名子女 = 每人300萬
- 3 折算特留分 — 應繼分300萬 * 1/2 = 150萬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原因為「分居」,則須依 1173 條加回遺產總額(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