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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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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送給子女的「生日禮物」,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特種贈與」而需要加回遺產計算?此外,當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時,法律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最低遺產比例(特留分)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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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遺產與特留分之計算

  1. 應繼遺產計算:積極遺產 1,100 萬元扣除債務 200 萬元,遺產淨額為 900 萬元。丁所受之「生日禮物」非屬民法第 1173 條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無須計入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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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300萬
丙 丁各拿150萬,乙拿600萬這樣對嗎
📝 遺產計算與特留分
💡 繼承人特留分之計算,應先扣除債務再依應繼分比例減半。

🔗 特留分計算三步驟

  1. 1 結算淨額 — 現存財產1100萬 - 負債200萬 = 900萬
  2. ↓
  3. 2 計算應繼分 — 900萬 / 3名子女 = 每人300萬
  4. ↓
  5. 3 折算特留分 — 應繼分300萬 * 1/2 = 150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原因為「分居」,則須依 1173 條加回遺產總額(歸扣)。
🧠 記憶技巧:遺產先扣債,歸扣看婚分業,應繼平分後,特留再折半。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一般贈與(如生日禮物)」計入遺產總額,或混淆民法第1148-1條(對債權人之保障)與第1173條(繼承人間公平)之適用。
遺產歸扣 扣減權之行使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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