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阿蒂為印尼籍失聯移工,於今(109)年 7 月中旬遭查獲有逾期居留 5 年、非法工作等情事,下列有關禁 止入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逾期居留部分,得禁止入國期間為 5 年;非法工作部分,得禁止入國期間為 3 年;合計得禁止入國期 間為 8 年
- B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其被禁止入國之日起算
- C 因其未繳納逾期罰鍰,收容必要費用及出國旅費,由內政部移民署代為支付,依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得 延長 3 年
- D 其逾期居留在臺非法工作期間,曾遭雇主勞力剝削,經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得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 不予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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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臺灣違反了居留規定,但其行為背後涉及了受人脅迫、勞力剝削等違背其意願的處境時,法律在權衡「行政管制」與「人權保護」時,通常會針對這類特殊身分者提供什麼樣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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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禁止入國」的裁量權與人道考量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是否僅死背數字,還是能掌握法律背後的價值位階。
禁令計算與人道例外
在實務上,外國人若同時違反多項規定(如逾期居留與非法工作),禁止入國期間並非如選項 (A) 所述採「累加制」,而是依「禁止入國處分作業基準」採從重期間計算。此外,起算點應自外國人出國之日起算,而非被禁止之日。本題最關鍵的鑑別點在於**人口販運被害人(victim of human trafficking)**的特殊身分;根據現行法規,為了落實人權保護並鼓勵受害者出面指證,針對經鑑定後的被害人,主管機關得縮短或不予禁止入國。這反映了法律在維護國境安全之餘,對於脆弱處境者的補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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