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 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多久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 A 2 個月
- B 3 個月
- C 4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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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名外籍移工失蹤時,為什麼不讓雇主在「通報失蹤的隔天」就立刻找人遞補?你認為政府在設定這段「等待期間」時,是為了預留時間給誰去做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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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移工管理的時間節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考驗雇主在面對移工「行蹤不明」時,依法可以行使「遞補權」的法定等待期間。
法律程序與遞補機制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之規範,當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例如:移工自行失聯)而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時,雇主必須先依法通報警察及入出國管理機關。在過去長期的法律實務與舊版法規中,為了確保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查緝時間並平衡勞動力市場,設定了 6 個月 的觀察期;若期滿仍未查獲,雇主方可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遞補新的勞動力,這正是本題正確選項 (D) 的判斷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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