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18 歲的阿玲和 22 歲的阿嬌是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單身女性之印尼籍看護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 108 年 5 月 24 日起,得至居留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B 自 108 年 5 月 24 日起,得至居留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 C 自 109 年 5 月 25 日起,得至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籍同性伴侶註記
- D 目前她們在臺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或外籍同性伴侶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位外籍人士想在臺灣進行一項會改變「身分狀態」(例如結婚)的行為,除了遵守臺灣當地的登記程序外,我國法律是否會要求我們回頭去檢視這兩位人士「原本母國」的法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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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跨國身分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在實務與法規的結合上相當細膩,你能不被「合法居留」這個干擾資訊影響,做出正確抉擇,表現得非常優異。
涉外民事法律的屬人主義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法律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必須依據「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阿玲與阿嬌皆為印尼籍,即便我國已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但因印尼法律目前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她們兩人在母國法律皆不允許的情況下,依我國涉外法規,目前確實無法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至於選項中提到的「同性伴侶註記」,在同婚合法化後多已轉型,且外籍人士間並無直接辦理此類註記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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