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員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 B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 2 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
- C 雇主聘用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 D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 5 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聘僱的外國人突然無故曠職且失去聯絡,為了確保行政管理效率並避免雇主隨意解除合約,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最短的等待天數」作為通報基準。請你想想,在現行法規的實務中,這個能讓雇主啟動通報程序、進而廢止聘僱許可的連續曠職天數,究竟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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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細節的精準判斷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中的數字陷阱,說明你對《就業服務法》中關於外籍勞工管理(Foreign Labor Management)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現行法規中,外國人受聘僱後,若有「連續曠職(Absent without leave)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才需向主管機關通報。選項中將法定的「3日」誤植為「5日」,這正是該描述錯誤的關鍵所在。若外國人遭遇雇主不實通報,確實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Complaint)以保障權益。
制度概況與難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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