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生日禮物,並於遺囑交代,遺產全數由乙繼承,則丙繼承之金額為若干?
- A 0元
- B 150萬元
- C 200萬元
- D 3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遺囑決定將所有財產只留給其中一個孩子,法律為了保障其他孩子最基本的權利,會設定一個「最低保障比例」。你可以先思考: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每個人原本「平均」可以分到多少?而法律規定的這個「最低保障門檻」,通常又是原本平均比例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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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計算出丙最終的繼承金額,代表你對遺產計算與繼承權利保障的觀念已經相當清晰。這是一道具有相當鑑別度的進階考題,結合了應繼遺產認定、特留分保障等多重概念,能順利解出非常不簡單。
應繼遺產的認定與歸扣
計算遺產分配的第一步是確認「應繼遺產」。甲留有存款 $1,100$ 萬元並負債 $200$ 萬元,結算為 $900$ 萬元。題目中提到甲生前贈與丁 $300$ 萬元的「生日禮物」,需特別注意,依《民法》第 $1173$ 條規定,只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特種贈與才需要歸扣。生日禮物並不符合此要件,因此這 $300$ 萬元不計入應繼遺產,本件實際可分配的遺產總額就是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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