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未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 B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尚無不符
- C 內政部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逕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非憲法所不許
- D 為阻絕傳染病之傳染蔓延,施以強制隔離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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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可能被國家剝奪時,如果我們只准許律師看證據,卻不讓「當事人本人」看證據,你認為這樣是否符合『充分資訊保障』與『防禦權』的平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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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762 號。大法官認為,為確保被告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即便已有律師,被告本人仍應享有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選項 (B) 卻說「不予權利與憲法不抵觸」,顯然違反了訴訟權保障之意旨。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必須精準區分不同解釋案(如 763、762、708、690 等)對於人身自由與正當程序的細微要求。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實務發展有相當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