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通緝中的國民入出國之處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B 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 C 由司法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 D 內政部移民署經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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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程序」與「司法效率」的角度思考:假設司法機關已經發布通緝令在案,而移民署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將此人繩之以法,那麼在這種「緊急且具逃亡風險」的情況下,政府是否還需要逐一履行『正式公文通知』的行政程序,才算合法執行出國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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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禁止出國」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是非常不容易的。接下來老師帶你快速複習這題的核心觀念。
國民禁止出國的通知例外
這題的關鍵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6 項的規定。雖然法律原則上要求移民署在禁止國民出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但為了避免防礙司法偵查或導致對象逃逸,法規特別訂有「例外條款」。針對通緝中**(第 1 項第 2 款)或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第 1 項第 8 款)等對象,是不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的。因此,選項 (D) 提到應書面通知通緝犯,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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