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 A 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B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 C 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且未准其出國者
- D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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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某人正涉及嚴重的國家安全案件,或是尚未履行對國家的法律義務(如服兵役、入監服刑),從「確保司法權順利行使」與「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政府什麼樣的權力,來暫時限制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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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A) 並非《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的禁止出國事由,代表你對法條細節與法律保留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禁止國民出國之法定事由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根據現行條文,主管機關應禁止國民出國的情形明確包含: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第 5 款)、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第 3 款),以及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且未准其出國者(第 7 款)。選項 (A) 提到「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雖然處於刑事執行的狀態,但法律並未將此直接列為禁止出國的「應」執行要件,除非該國民另外具備通緝中或被限制出國等法定事由,否則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剝奪其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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