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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於5月1日發現其住處大門遭人張貼公然侮辱人格之文字,懷疑是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乃於當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甲於5月3日到場指認畫面,確認是乙於同年4月30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所為。試問,甲至遲應於何時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告訴,才是合法的告訴?
  • A 11月1日
  • B 11月2日
  • C 10月31日
  • D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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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受害者,雖然發現了門口被噴漆,但還不確定是誰做的,此時法律要求你立刻在六個月內提告,這在實務執行上會有什麼困難嗎?想一想,法律規定告訴期間的「倒數計時器」,應該從你「發現受害」那一刻,還是「確定誰是兇手」的那一刻開始按下才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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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告訴乃論罪(tell-on-complaint offense)中「告訴期間」的起算點與計算方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常見,是檢驗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的重要指標。

告訴期間的起算點與計算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自被害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在本題中,甲雖然在 5 月 1 日發現受辱文字並「懷疑」是乙所為,但此時僅屬主觀猜測;法律上真正的「知悉」必須達到確定的程度。因此,甲是在 5 月 3 日經警方通知到場指認畫面後,才正式確認犯人為乙。因此,告訴期間應由 5 月 3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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