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政治中,哪一種公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代表選民的各種意見,並在議會中進行政黨間的競爭與合作」?如果要求這一類人必須「完全脫離黨派色彩」,是否會與其「代表多元政見」的本質產生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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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對公職人員「中立性」的要求。憲法第 80 條、第 88 條及增修條文第 7 條分別明確規定了法官、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而立法委員本質上是代表民意與所屬政黨的「政治職位」,負責法案辯論與政策攻防,因此憲法並未(也不可能)要求其保持黨派中立。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若僅憑「公職人員應廉潔中立」的直覺容易選錯,必須精確區分「政治代表職」與「中立裁斷職」在憲法層次上的功能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