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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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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有哪些官員的職責是『執行公正判斷或選拔人才』,必須絕對中立;而哪些官員的職責是『代表不同選民的聲音與政黨意見』,在議場中進行政治攻防與角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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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同公職人員在憲法上的角色差異,這代表你對「職權中立性」的憲法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

憲法上的獨立職權規範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機關屬於「中立性機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考試委員(Examination members)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對於監察委員(Control members)也有完全相同的規定。至於司法部分,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則規範法官(Judges)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相較之下,立法委員(Legislators)作為民意代表,其職責在於反映民意與進行政黨政治,本質上即帶有高度的政黨色彩,因此憲法並未要求其必須「超出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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