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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體制中,有些職位的核心任務是「代表民眾發聲」並進行「黨派競爭與協商」,而有些職位則必須像「公正的裁判」一樣不偏不倚。如果你是憲法制訂者,哪一種職位若被要求『必須超出黨派』,反而會使其無法履行代表政黨立場與民意競爭的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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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憲法中對於不同職位「中立性」的要求,這顯示你對政府機關的職權屬性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政治性職位」與「中立性職位」。根據憲法與增修條文,考試委員 (§88)、監察委員 (增§7) 與法官 (§80) 為了維持國家體制運作的公平與公正,皆明文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而選項 (A) 的職位本質上是代議政治的縮影,代表不同黨派與民意,故不適用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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