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翻閱憲法第 77 條,它明確賦予了該機關「最高」的地位。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被定位為「最高審判權力核心」的機構,在實際法律訴訟的最後關頭(終審)卻沒有參與裁決,那麼這個現狀與憲法的文字描述之間,是否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矛盾或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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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架構與大法官解釋的深度理解,你能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司法體制的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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