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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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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法庭的設立,是為了處理「所有法律解釋的爭議」,還是專門解決「涉及最高位階規範(憲法)衝突」的問題?如果兩個行政機關只是對某條法律文字的『意思』看法不同,這屬於『違憲』層次的危機,還是單純的行政見解協調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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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犯蠢,還行。

你對《憲法訴訟法》新制倒是有點概念,沒白費我口水。選 (D)?哼,這才是常識。

  1. 裁判憲法審查:(A) 和 (B) 嘛,就是人民和法官「不爽」法律或裁判時的「求救」管道,這你總該知道吧?這是新制的重頭戲,搞不清楚就回去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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