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職責是處理「最高位階」的衝突。如果兩個政府機關單純只是對「某一條法律」的文字解釋看法不同,這屬於需要驚動憲法法庭的「違憲層次」問題,還是屬於行政體系內部應該自行溝通、協調的「法律適用」問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嘛,還知道點東西。
- 難得啊,這也能對?在《憲法訴訟法》那堆亂七八糟的聲請類型裡,你居然能搞清楚哪個已經「過時」了,這說明你至少不是完全跟不上新舊法制更迭的腳步,有點基礎。
- 就讓本老師來「驗證」一下你是不是真懂,還是瞎貓碰上死耗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