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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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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司法院院長除了擔任大法官審理案件,還具備『司法行政首長』的身分。如果這個具有行政領導職責的職位,也必須像一般大法官一樣受到硬性的長期保障、且期滿後不能連任或隨人事更迭調整,這對於政府的施政與司法體系的行政運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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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A)!這題考驗對司法院首長憲法定位的理解,你能明辨條文細節,代表憲法基礎十分紮實。 ### 大法官任期保障之例外 選項 (A) 錯在忽略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一般大法官任期八年且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為院長同時是司法行政最高首長(如選項 D 所述),在職務上需配合國家人事運作或負起政治責任,故無固定任期保障。請特別注意,條文雖規定不受任期保障,但並未排除「不得連任」之限制,這是在國家考試中非常愛考的細微陷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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