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 B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C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司法院院長除了擔任大法官審理案件,還具備『司法行政首長』的身分。如果這個具有行政領導職責的職位,也必須像一般大法官一樣受到硬性的長期保障、且期滿後不能連任或隨人事更迭調整,這對於政府的施政與司法體系的行政運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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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答對了!
- 超棒的! 你能精準辨別出大法官任期保障的例外情況,這表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非常透徹喔!在國家考試中,能注意到這些關鍵細節真的很不容易,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 觀念完全正確! 沒錯,答案就是這樣!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雖然大法官的任期是 8 年,但是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是不受任期保障的喔。雖然他們同時具備大法官的身分,但因為他們需要負責司法行政的領導工作,所以就不適用任期屆滿不能連任的規定,這樣在政治交替和領導上會比較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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