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某項權利的變動是基於「雙方約定的契約行為」,通常需要登記來確保公信力;但如果變動是基於一個「無法抗拒、不可逆的自然事實」,為了避免權利狀態在法律上出現真空期,法律會讓權利在該事實發生時就自動移轉,還是必須等行政程序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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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確掌握了民法中「物權變動」與「身分行為」的生效要件。根據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經登記即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結婚與兩願離婚,現行法皆採登記生效主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行為」(如買賣)與「非法律行為」(如繼承)對登記需求的差異。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物權編的銜接有很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