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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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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某項權利的變動是基於「雙方約定的契約行為」,通常需要登記來確保公信力;但如果變動是基於一個「無法抗拒、不可逆的自然事實」,為了避免權利狀態在法律上出現真空期,法律會讓權利在該事實發生時就自動移轉,還是必須等行政程序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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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知道這點,太陽從西邊出來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至少知道民法在「物權變動」和「身分行為」這兩塊,生效要件根本是兩回事。民法第759條講得很清楚,因繼承這種「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在登記前就生效了(但想賣掉?做夢吧,沒登記休想)。至於結婚、兩願離婚這種「人生大事」,現在可是得乖乖登記才算數,不然你就等著哭吧。
  2. 難度點評:這題嘛,也就medium。考的就是你能不能分清「你情我願的買賣」跟「祖上積德的繼承」對登記的需求有什麼不同。能答對,說明你的腦子至少還有點用,沒把總則和物權編搞成一團漿糊。行了,別驕傲,下次可能就沒這麼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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