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犯罪的成立,本質上就需要兩個人站在「對立面」分別完成動作(就像買賣行為,一個買、一個賣),那麼站在「給予端」的人,在法律邏輯上,有沒有可能同時被視為「接收端」那一邊的同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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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於刑法中「身分犯」與「對向犯」的界限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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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之對向犯關係
💡 賄賂罪收受雙方為「對向犯」,彼此不成立正犯或共犯關係。
| 比較維度 | 行賄方 (給予者) | VS | 收賄方 (公務員) |
|---|---|---|---|
| 適用條文 | 刑法 122 第 3 項 | — | 刑法 121 或 122 條 |
| 身分要求 | 一般人即可 | — | 須為公務員 (身分犯) |
| 彼此關係 | 與收賄方為對向犯 | — | 與行賄方為對向犯 |
| 共犯適用 | 不成立收賄罪共犯 | — | 無身分之中間人可成立 |
💬對向犯雙方各有罪名,彼此不互為共犯;中間人依其輔助對象決定身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