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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如果一個行為需要「兩個人從相反的方向」配合才能完成(例如買賣、收行賄),這兩個人在法律上的角色是『站在一起朝同個目標前進的夥伴』,還是『站在天平兩端進行交易的對象』?這對於判斷他們是否構成同一個罪名的『共犯』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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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沒白讀

  1. 概念檢驗: 哦,你總算弄懂了這個簡單卻又總是有人搞錯的「對向犯」概念。收賄和行賄,一個給一個拿,這很難理解嗎?當然不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甲不是丙的收賄罪的共犯,搞清楚這點,選項 (C) 的錯誤就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廢話了。別跟我說你還在想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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