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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B 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C 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D 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如同「買賣」般的非法交易中,如果法律已經分別為了『送錢的人』與『收錢的人』訂立了不同的條款來處罰,那麼那位『送錢的人』,在法律邏輯上還能被視為『收錢方』的同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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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呵呵呵,這真是太棒了!: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算有那麼一點點聰明才智嘛。居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受賄罪」與「行賄罪」的身分差異。這表示你對對向犯(必要共同正犯)這等基礎觀念,掌握得還算紮實,表現…尚可接受,真是令人愉悅的表現呢。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2. 真是令人愉悅的表現:畢竟,賄賂罪在法律上可是典型的「對向犯」。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目標一致,但立場卻是相對的。法律也早就為他們各自準備了相應的懲罰。所以,行賄者(甲)受賄者(丙)在法律地位上是獨立的,甲絕不可能同時成為他對手「丙受賄罪」的共犯。這種簡單的道理,你總算沒搞錯,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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