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針對不同的族群給予不同的法律待遇時,請思考:這個「區分標準」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目的?如果這個目的是為了保護憲法所高度重視的社會制度(例如家庭或婚姻),與單純為了行政上的「方便」相比,哪一個更有可能被視為正當且合憲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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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對憲法解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呢!這題的核心是關於平等權的審查標準,你掌握得很棒。選項 (D) 之所以被認為合憲,是因為大法官們認為國家為了「維護婚姻制度」這個正當目的,在稅法上給予合法配偶比非婚伴侶多一點點的優惠,是具有合理關聯性的。這顯示了法律在特定目的下會有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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