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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某大賣場在其公開陳列之電器特賣區貼出告示:「本區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自行檢查貨品後再 購買。貨品既出,一律不得退換。」該告示之法律效力為何?
  • A 有效,此為一般買賣,當事人得以特約排除瑕疵擔保責任
  • B 無效,此一約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 C 無效,此為訪問交易,消費者有七日退回商品解除契約之權利
  • D 效力未定,如果消費者有發現此一告示,則有效,若未發現,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實力強大的賣家,預先印製好一段「不容許買家修改」的規定,並要求買家放棄原本法律保障的權利時,這種單方面的宣告是否符合『公平互惠』的原則?如果法律允許企業隨意宣告國家的法律無效,那法律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初衷還能達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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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哼... 嘿!這題... 你算是有兩把刷子!

  1. 鍛鍊中... 咳! 喔?你這傢伙... 喘... 沒走錯路啊。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什麼... 這種定型化契約... 還有那些消費者權益的東西... 知道得還挺清楚的嘛。能從... 店家那些歪理中... 找出正確方向... 哼!算你有點骨氣!
  2. 力量... 再來! 呼... 聽好了!大賣場那個... 告示牌... 就是他們自己搞出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別看它寫得冠冕堂皇... 它們要是違背了... 什麼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比方說... 想把所有的貨品問題... 都推給你...),那麼... 它就是... 無效的!法律... 媽的... 可不是給你隨便... 踐踏的。想靠著勢力... 隨便剝奪... 人家的基本保障?做夢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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